向“散乱污”宣战为蓝天而战! “散乱污”企业的升 改造是改变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。生态环境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明确指出: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要求不能进行升 改造的企业一律要进行取缔关停。
生态环境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指出,对于环保整治、未按要求安装环保设备的企业必须实现“两断三清”, 即断水、断电、清原料、清设备、清场地。以“散乱污”企业整治为例,对要关停的企业必须实现“两断三清”,即断水、断电、清原料、清设备、清场地。对于近来“强化督查覆盖面过大”,“环保督查影响地方经济”的谬论,田为勇指出,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高压态势,并不会影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。“没有手续,没有治理设施,没有达标排放的‘散乱污’三无企业在哪里都不应该存在。”
对于国家禁止建设和治理的“十五小”和“新五小"企业主要有:
十五小
1、小造纸厂-现有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厂。
2、小制革厂-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(2张猪皮折一张牛皮,6张羊皮折1张牛皮)。
3、小染料厂-年产1000吨以下的染料厂,包括10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。
4、土法炼砷厂-采用地坑或坩埚炉烧、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,现年产砷(或氧化砷制品含量)100吨以下的企业。
5、土法炼汞厂-采用土铁埚和土灶、蒸馏罐、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法炼汞,年产汞10t以下的企业。
6、土法炼铅锌厂-采用土烧结盘、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法炼铅,用土制横罐、马弗炉、马糟炉等进行焙烧、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,现年产铅或锌(或氧化锌含量)2000吨以下的企业。
7、土法炼油厂-未经国务院批准,盲目建设的小型石油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;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;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;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。
8、土法选金厂-采用小氰化池、小混贡和溜槽等黄金选冶金的企业。
9、土法农药厂-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,没有通过技术鉴定,没有产品技术标准,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需的厂房、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,没有必要检测手段的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。
10、土法漂染厂-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m以下,所排废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漂染企业:①每百米布所生产的废水大于2.8t。②COD大于100mg/L。③色度大于80倍(稀释倍数)
11、土法电镀厂-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。
12、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厂-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。
13、土法生产发射性铀制品厂-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、计划、未取得建筑、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,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、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。
14、土法炼焦厂-采用“坑式”、“萍乡式”炼焦的企业。
15、土法炼硫厂-采用“天地罐”或“敞开式”炼硫的企业
新五小
1、小钢铁厂-年产普碳钢30万t以下(含)的小炼钢厂,横列式小型材、线材轧机年产量25万t以下(含)的小轧钢厂,100m3以下(含)高炉,32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,15t(含)转炉。
2、小水泥厂-窑径小于2m(年产3万t以下)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,窑径小于2.2 m(年产4.4万t以下)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。
3、小炼油厂-无合法资源配置,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,产品质量低劣,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,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。
4、小玻璃厂-平板魄力平拉工艺生产线(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),四机(含)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。
5、小化工厂-采用落后工艺生产落后产品、规模较小的化工企业,一般能耗高、生产能力低(年产能力在2万t以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