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称为“史上 严”的新《环境保护法》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河北正蓝的相关工作人员到有关部门进行了解后,梳理出了其中主要的新增加的条款。号称“史上 严”的环保法到底严在哪儿?
1、企业违法排放逾期不改,行政罚款按天累计计罚
新《环境保护法》不但明确了企业环保责任,并且进一步强化了环境违法的相关法律责任。在有关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方面,新《环境保护法》加大了相关惩罚力度。其中对“未批先建”的行为,过去一般是责令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即可,逾期不补办的再罚款5万元—20万元,现在环保部门可直接责令企业停止建设;环保部门按专项法律罚款之后,再责令违法企业进行改正,并确定规定改正期限,如果逾期不改,继续违法排放的,则按照相关的罚款基数按天累计计罚;对超标排污行为,如果企业没有安装相应的环保设备,环保部门则可以要求企业进行停产整顿,待其环保设施建成后才可以恢复生产。
2、数种情形只要符合一种,企业即被认定环境犯罪
关于环境污染犯罪,新《环境保护法》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根据2013年 高人民法院和 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“环境犯罪司法解释”,企业行为只要符合其中的任意一种,即可以被认定为环境犯罪。
例如,在水源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排放工业危险物质;排放大于三吨的危险废物;排放高于三倍的含重金属;私设暗管排放危险物质;曾因排放危险物质,在两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,第三次实施上述行为等5种情形。又如,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三十万元以上损失,致使乡镇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,致使五亩以上的农田基本功能丧失,导致50m³的森林死亡,致使中毒人数超过三十人、轻伤人数超过三人、重伤人数超过1人等8种情形,只要达到结果的,就是犯罪。
3、如果造成环境污染事故,部门负责人应引咎辞职
目前我国环境法治十分脆弱,企业自觉守法率相对较低,环境违法普遍;行政环保执法力度不够,制约因素众多。一方面我们要大力发展经济,但环境资源压力却在继续加大;另一方面又要同时大力保护环境,但经济增长速度却 容易受到影响。新《环境保护法》明确规定了企业、部门和政府不同人员的相关环保责任。包括:排污单位负责人、相关人员,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实施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,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环保的先关工作人员、主要负责人等。
河北正蓝环保的工作人员经过对新《环境保护法》的了解,新法律中有82次用了“应当”这个词,如造成了环境污染事故,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等;提到“监督”21次,如公民可举报,社会组织、媒体应当监督等,大幅增加了公众监督的力度。
相信在如此严厉的法律监督之下,环境定会不断好转,我们期待明年的新《环境保护法》的颁布,也希望明年的秋冬季节不在有雾霾天气,蓝天可以重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