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环境部发布了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 37822—2019)。标准规定了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、敞开液面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,以及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、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。
此标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。新建企业自2019 年7 月1日起,现有企业自2020 年7 月1 日起,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《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37823—2019)》的规定执行,不再执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—1996)中的相关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