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》是经政府审议通过,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,同时1993年实行的条例将同时废除。下面正蓝环保小编将为您详细解读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》的主要内容。
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》为辽宁省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长效的制度保障。
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》确定了十项制度:
1、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
2、 环境监察制度
3、 环保约谈制度
4、 明确了各执能部门的环保责任
5、 环境监测制度
6、 生态保护、生态功能区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红线划定制度
7、 确立了绿色发展、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的目标
8、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
9、 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制度
10、 环境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制度
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》同时确立了三大机制:
1、 重点区截止、流域和海洋联防联控机制
2、 联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机制
3、 建立健全多元化、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,逐步加大补偿力度
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》确立了环境污染责任处罚制度,即
1、 私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,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。
2、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停止环保设备运行的,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。
3、 夜间在城市市区,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,处理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。
后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》规定了四项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:
1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违规排放污染物
2、 环评文件未经批准,私自开工建设、生产,违法排放污染物的。
3、 未安装环保设备或环保设备验收不合格,违法生产或排放污染物的
4、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。